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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資料圖】
律師會見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的情形為: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案件,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。沒有偵查機關許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。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,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案件,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,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。上述案件,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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