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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)
新駕照實習期扣分規定為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。具體內容為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。
具體的扣分規則應當參照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》。
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三款規定,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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